适度放宽 鼓励融资 定增市场有望回暖
2月14日,为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再融资市场化约束机制,增强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助力上市公司抗击疫情、恢复生产,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关于修改<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以下简称《再融资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次再融资制度部分条款调整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精简发行条件,拓宽创业板再融资服务覆盖面。取消创业板公开发行证券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45%的条件;取消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连续2年盈利的条件;将创业板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且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情况基本一致由发行条件调整为信息披露要求。
二是优化非公开制度安排,支持上市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为战略投资者等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和锁定机制,将发行价格由不得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折改为8折;将锁定期由36个月和12个月分别缩短至18个月和6个月,且不适用减持规则的相关限制;将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数量由分别不超过10名和5名,统一调整为不超过35名。
三是适当延长批文有效期,方便上市公司选择发行窗口。将再融资批文有效期从6个月延长至12个月。
《再融资规则》施行后,再融资申请已经发行完毕的,适用修改之前的相关规则;在审或者已取得批文、尚未完成发行且批文仍在有效期内的,适用修改之后的新规则,上市公司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更新申请文件或办理会后事项后继续推进,其中已通过发审会审核的,不需重新提交发审会审议; 已经取得核准批文预计无法在原批文有效期内完成发行的,可以申请换发核准批文。
定增融资是市场的融资的重要工具,具有一级半市场特性,上市公司通过定增获得资金并寻求发展,投资者可分享公司发展红利, 因此一直受到市场的青睐。2017 年-2019 年之间,在政策严监管下,定增规模有所下滑,定增融资规模分别为12,705亿元、7,524亿元和6,798亿元,占A股集资金额比重分别达到73.77%、62.14%和 44.36%。虽然近两年规模有所下降,但定增融资在企业内生增长与外延并购方面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此次再融资新规,通过精简发行条件,将鼓励更多上市公司进行定增融资,参与门槛的适当降低也推动定增市场参与主体将更加多元化。再融资新规的发布,不仅有助于上市公司在疫情后恢复生产,也将推动定增市场的自由度和活跃度,促进定增市场规模逐步回暖,进一步推动证券市场的积极发展。预计在再融资新规以及疫情中国内稳增长政策的作用下,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将进一步加强,我国产业升级和中国创造以及战略新兴产业发展将迎来更好的资本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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